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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参数解析

作者:admin 时间:2019-10-08 14:33   

1、防护区的设置要求

  1)防护区的划分

 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,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平方米,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 立方米;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,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平方米,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立方米。

  2)耐火性能

 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.50h;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.25h。

  3)耐压性能

 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,不宜低于1200Pa。

  4)泄压能力

  对于全封闭的防护区,应设置泄压口,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/3以上。

  2、安全要求

  1)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,保证防护区内所有人员在30s内撤离完毕。

  2)防护区疏散通道和出口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。

  3)通信机房、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每小时5次。

  4)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.5MPa。

  3、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

  1)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,应符合:

  A.对气体、液体、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,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,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%,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;

  B.对固体深位火灾,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,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;

  2)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,应符合:

  A.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/s。必要时,应采取挡风措施;

  B.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,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。

  C.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,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,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,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。

  D.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.5min。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,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.5min。

  4、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

  1)一般规定:

  A.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,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。

  B.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,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%设置备用量。

  C.同一防护区,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,集流管可分别设置,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。

  D.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,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.5m。

  E.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,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。

  F.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,必须能同时启动,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。

本文章来源于网络。